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附民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二號
原告丙○○被告乙○○原名陳被告建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一五五號被告乙○○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