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65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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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訴人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丙○○、乙○○間請求分配表異
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叁拾
陸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法 官 鍾 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