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53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53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被上訴人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租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
年10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已於民國98年1
1月10日合法送達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甲○○;並因未獲會
晤本人,復無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得付與,而
於98年11月12日經郵務機關寄存上訴人住所地警察機關即臺
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蘆洲派出所,有卷附送達證書3份
可憑。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游悅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書記官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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