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21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2108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芊萭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6,396元,應繳裁
   判費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3,3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悌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