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7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秋茂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63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杜秋茂業於民國104年2月5日死亡,有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蕭雅毓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徐慧嵐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