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監宣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204號聲請人乙OO相對人甲OO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甲OO(男、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
選定乙OO(女、民國0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丙OO(女、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OO之姪兒即相對人甲OO(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95年12月27日因重度身心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依民法第14條之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人等語。
二、聲請人主張上開各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前往屏安醫院,於鑑定人 黃文翔 醫師面前點呼相對人,並詢問其姓名、年籍等問題,其答非所問。本院另就相對人之精神及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經鑑定人鑑定結果,認:個案自幼年即被發現有發展遲緩現象,以至於都是在特教班或啟智學校就讀,目前安置於台南教養院接受長期照顧。個案意識清楚,可以簡短與人交談,但答話內容簡短,僅能使用簡單詞彙回答,但幾乎對於所有問題包括個人基本年籍資料等問題的回答,答案都是不知道或是忘記了,無法講出完整句子,無法對事情做陳述,因此與人溝通時有極為明顯之障礙,說話速度緩慢,認知功能嚴重受損,行為退化,現實判斷能力不佳,導致無法正確回應問話內容,對於時間、地方、人物之定向能力不佳,日常生活如進食、沐浴、翻身、大小便、移動身體、更衣尚可以自理,但完全無處理財產之能力。個案各項功能明顯退化,簡單的衣、食、衛生等生活內容可以自理,但認知功能退化嚴重,必須長期依賴家人、醫療或養護機構照顧,個案目前處於中度智能不足狀態,因而導致個人之認知功能嚴重失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喪失,此外也已經失去所有行為能力,無法獨力處理個人法律事務與從事個人財務管理,也無法主張或維護個人權益,建議該個案應該已經達到監護宣告之標準等情,有本院105年9月10日訊問筆錄、屏安醫院105年9月10日屏安醫字第(105)0387號函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1份在卷可憑。本院綜合上開勘驗結果及鑑定人之意見,認相對人確因精神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修正後之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第1111條之1定有明文。
四、查相對人主要係由聲請人協助處理相關事務,此據聲請人之配偶 林炫坤 證述屬實(見本院卷第18頁),本院審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姑母,相對人之父 趙家成 已死亡,相對人之最近親屬即祖母己OOO、姑姑丙OO、戊OO、姑丈丁OO亦同意由其擔任監護人,有親屬會議記錄為憑(見本院卷第31頁),復經本院依職權通知相對人生母庚OO陳述意見,其迄未表示意見,亦有函文及送達證書足參,是由聲請人負責護養及照顧相對人並管理其財產,應能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另依上開規定,法院於選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及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為使聲請人得於期限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並衡酌關係人丙OO亦係相對人之姑母,爰併指定丙OO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書記官黃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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