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交簡上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簡上字第117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95年2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內關於「第七十四條第一款」應更正為「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內關於「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顯係「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楊明佳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9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