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簡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簡附民字第43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4年度簡字第1600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陳福來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芳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