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49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4989號
            (原案號107年度北補字第1510號)
抗告人 即
原   告  李龍水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7年度北補字第151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對於民國107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核定訴訟標的金額裁定,
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
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另本案訴訟部分前已因未繳納
裁判費,經裁定駁回並確定在案,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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