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救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救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聶淑虹
相 對 人  李丕旻
       李胤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許法
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
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
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李丕旻、李胤全間107年度雄補字第17
82號請求返還借款之訴事件,無資力支出聲請費用,經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業據其提
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法律扶助申請編號第00
00000-D-023號審查表在卷為據,聲請人既經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准予扶助,復觀諸聲請人所述原因事實
,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
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書記官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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