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6年度營簡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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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簡字第38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
蘇炳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蕭坤義 、 蕭坤森 、 陳素汝 、 蕭俊杰
、 蕭金源 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
106年11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45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1 日
書記官 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