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10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達慧
劉上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