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7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惠敏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0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惠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惠敏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2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3312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院98年台上字第7590號判處上訴駁回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329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並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512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於97年4月20日送監執行,茲法務部矯正司於100年8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0年8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00121131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晴教
法官吳啟民法官王敏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詩穎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