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73號聲請人 趙福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臺抗字第660號裁判意旨參照)。又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調查之必要(最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不服本院101年度聲再字第2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即本院101年度聲再字第58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惟其並未提出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無從准許。況聲請人前開再審之聲請,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再字第58號裁定認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駁回其聲請;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自無從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張靜女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書記官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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