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二九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王能幸 律師複代理人 趙瑞錡 被告乙○○?
被告甲○○?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零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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