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八О一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 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丙○○等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內容所載計算方式,核定為新台幣捌拾壹萬捌仟柒佰肆拾貳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玖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