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2年裁字第110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土地增值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一一○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與相對人臺中縣稅捐稽徵處間因土地增值稅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九四六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行政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當事人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行政法院,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九四六號裁定聲請再審,係以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款所定事由為依據,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條準用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應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即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聲請人竟向本院聲請再審,依上開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又聲請人雖陳明補正其起訴法條,惟本案業經本院裁定駁回確定在案,無從准予補正,併此敍明。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廖政雄
法官趙永康法官林清祥法官鍾耀光法官姜仁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莊俊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