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桃園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62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9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玖拾伍年拾壹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在本院以95年度訴字1620號案件審理中,而被告等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8月14日裁定羈押並於同日起執行在案。茲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11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何信慶
法官何燕蓉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飛鳴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