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2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219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八0一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二七七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六七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秋鈴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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