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營小字第54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黃景信
被 告 蔡勝章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營小字第54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9年10月14日上午10時0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安傑
書記官 吳宣穎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玖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吳宣穎
法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
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書記官吳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