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9年度營小字第54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營小字第54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被   告  趙淮鈴 (原名: 趙亭貽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營小字第54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9年10月14日上午09時5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安傑
  書記官 吳宣穎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零叁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
捌仟陸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吳宣穎
法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
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書記官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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