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616號
原   告  高貞香
訴訟代理人  杜海容 律師
( 法扶 律師)
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另請併提被告之戶籍謄本(註明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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