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583號聲請人乙○○
樓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68年10月6日起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①490,000元、②6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①民國74年5月20日、②民國69年10月6日,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490,000元及新臺幣600,000元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
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二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簡易庭法官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附表:96年度拍字第583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新埤│打鐵││386-1│建│0│14│12│4458分│││││││││││││之1324││├──┼───┼────┼──┼──┼───┼─┼──┼──┼────┼───┼─────┤│002│屏東│新埤│打鐵││386-2│建│0│0│29│4458分│││││││││││││之1324││├──┼───┼────┼──┼──┼───┼─┼──┼──┼────┼───┼─────┤│003│屏東│新埤│打鐵││322│田│0│1│75│全部││├──┼───┼────┼──┼──┼───┼─┼──┼──┼────┼───┼─────┤│004│屏東│新埤│打鐵││329│田│0│2│10│全部││├──┼───┼────┼──┼──┼───┼─┼──┼──┼────┼───┼─────┤│005│屏東│新埤│打鐵││475-1│田│0│20│14│全部││├──┼───┼────┼──┼──┼───┼─┼──┼──┼────┼───┼─────┤│006│屏東│新埤│打鐵││475-2│建│0│4│20│全部││├──┼───┼────┼──┼──┼───┼─┼──┼──┼────┼───┼─────┤│007│屏東│新埤│打鐵││475-3│建│0│1│69│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