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24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九十五年度執聲慈字第一一0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一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其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因行刑累進處遇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了日期則為同年月九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小玲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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