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21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毒品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交付保護管束(九十五年度執聲慈字第一一0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判決有期徒刑三年八月,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於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法矯字第0九五00三七六0八號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書誤載為九十五年十月十七日),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黎惠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