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小字第57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雄小字第571號
原   告  許忠勝
被   告 有象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維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
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2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係就
被告舉辦之「大高雄超級搖滾日」音樂表演活動(下稱系爭
演唱會),向被告申請退票未果而涉訟,而系爭演唱會之舉
辦地點在高雄市,堪認兩造間就系爭演唱會契約之債務履行
地在高雄,揆諸前揭法文,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2年6月26日於玫瑰唱片行以新臺
幣(下同)1,975元向被告購買原訂於102年9月30日在高
雄國家體育場世運主場館舉辦之系爭演唱會入場票券1張,
嗣因主要演出團體「Aerosmith」(史密斯飛船)取消演出
,被告遂於102年8月19日在官方網站及Facebook(臉書)
粉絲專頁宣布不欲參加系爭演唱會之購票者,可辦理全額退
費,並承諾於102年9月30日前將退款匯入購票者之帳戶,
匯款手續費及郵資皆由被告負擔。詎原告按被告公布之退款
辦法,於102年8月24日郵寄系爭演唱會票券正本、全額退
票單及存摺封面影本予被告後,被告未於上開時間將款項匯
入原告之帳戶,竟復再度於官方網站及Facebook(臉書)粉
絲專頁宣布將於102年10月14日退還上開款項,卻遲未退還
上開款項迄今。兩造間觀看系爭演唱會之契約業經合意解除
,被告自應負回復原狀之義務,依民法第259條返還原告已
付之票款1,975元,並依其承諾退還郵資25元,暨給付自退
款期限翌日即102年10月14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此提
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00元,及自102年10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消費明細、傳真查詢
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單、掛號郵件簽收(收據)清單(二聯
式)、掛號郵寄執據、被告在官方網站網頁及臉書公告退款
事宜之列印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6-14頁),經本院核對無
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有何有
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
1項規定,視同對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自認,本院依上開調
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㈡按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
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下列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
付物,應返還之;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
時起之利息償還之;又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
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
,民法第259條第1、2款、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
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與被告締結系爭演唱會
契約後,既因主要演出團體變更,經被告表示願全額退票,
原告亦向被告申請全額退票,兩造間即已合意解除系爭演唱
會契約,是原告本於契約解除後之回復原狀義務及被告之退
款承諾,請求被告退還票款1,975元及郵資25元,又被告原
承諾於102年8月26日前將全額退款單、演唱會門票正本、
存摺封面影本掛號寄送予被告,被告將於同年9月30日將退
款匯至退款觀眾之帳戶,原告已於102年8月24日將上開文
件、票券等件掛號寄送予被告,被告已於同年月26日收受,
此有傳真查詢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單可憑,被告本應於同年
9月30日退款予被告,而被告迄今尚未給付,被告應自102
年10月1日起負遲延之責,是原告請求被告102年10月14日
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建旭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書記官湯正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