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64號原告 張寶娥 訴訟代理人 凃秀蕊 律師被告 羅文台 訴訟代理人 林李達 律師(法扶律師)
吳孟玲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尚有應調查之處。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書記官陳映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