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北小字第424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424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

被告 朱育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黃志微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民事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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