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14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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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431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立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16,6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