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5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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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6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651號聲請人 劉明科 即原宿百貨坊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
103年度司催字第55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為除權判決。經核聲請人提出刊登公示催告之公告的報紙及前揭案號民事裁定內容,尚無不合,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即民國103年10月3日後3個月內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書記官陳昭綾┌─────────────────────────────────┐│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1│原宿百貨坊│永豐商業銀│103年6月5│10,328元│AF0000000│││劉明科│行西盛分行│日│││├──┼─────┼─────┼──────┼─────┼─────┤│2│原宿百貨坊│永豐商業銀│103年6月15│52,994元│AF0000000│││劉明科│行西盛分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