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673號聲請人 簡慧傑 上列聲請人請求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陳報受監護宣告之人 簡連昌 目前住所或實際居所地址為何。
二、受監護宣告之人簡連昌平時生活及醫療費用之明細及相關單據。
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相關親屬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簡世美 同意聲請人代為處分系爭不動產之同意書
四、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216)。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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