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破字第31號聲請人 張理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裁判費,聲請人並應預納之,如未預納經法院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25條前段、第26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未據繳納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該項裁定已於102年11月27日寄存送達聲請人,而於000年00月0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表在卷可稽,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書記官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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