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175號原告 林劉貴梅
張燕妮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 律師被告 邱玉香 訴訟代理人 熊南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書記官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