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27號原告 彭駿 被告 范佳馨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2,170元,應繳納裁判費8,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書記官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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