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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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25號原告浩宬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禹翔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仁發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9萬0,6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2,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