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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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175號上訴人林口鋼鐵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邱玉香 被上訴人 林劉貴梅
張燕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9年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預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因本件財產權訴訟所受之客觀利益仍難以金錢量化,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仍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為徵收第二審裁判費計算之價額,並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書記官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