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81號原告 林劉貴梅 原告 張燕妮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 律師被告 邱玉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委任關係不存在,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應屬財產權之性質,而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惟因無法衡量原告倘獲勝訴判決所可得受之客觀利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屬不能核定,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即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裁判費為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書記官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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