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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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438號原告 林紹祺 被告 周慶隆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9年度易字第65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郭哲宏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書記官吳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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