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11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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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1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五三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杜吉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杜吉村 等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二年十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黃義豐法官袁靜文法官鄭雅萍法官葉勝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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