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補字第93號
原告 蔡榮茂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博診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獻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