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22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送達代收人 江俊賢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逸政 發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98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362,154元,應徵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