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補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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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460號
原 告 王榛淇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泰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貳拾伍萬陸仟伍佰貳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仟柒佰
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