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600號
原   告  鄭順義
被   告  李程豪李坤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而原告繳納
裁判費不足額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5日裁定命原告
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700元,此項裁定已於104年6月
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有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查詢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書記官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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