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小字第267號
上訴人即被告 羅騏
訴訟代理人 陳冠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
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
聲明」(亦即就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應給付部分,係全部不服或僅
為一部不服,及第二審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且未依法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如係全部不服,其上訴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88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正上訴聲明,
如對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並應補繳上訴裁判費1,500元;逾期
不補正上訴聲明,或不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