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222號
原   告  張詠豪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秉鉞 發支付命令(10
4年度司促字第1340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309,782元,應徵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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