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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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72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五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兩造均應提出96年3月14日讓渡書所記載之財產清冊到院。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孟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