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852號聲請人 陳龍雄 相對人 林鯤賀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6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0年度司票字第852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新台幣)│││├──┼───────┼─────┼───────┼────┤│001│99年8月10日│350,000元│99年11月10日│623639│├──┼───────┼─────┼───────┼────┤│002│99年8月13日│250,000元│99年12月13日│623641│├──┼───────┼─────┼───────┼────┤│003│99年9月7日│250,000元│99年10月7日│035174│├──┼───────┼─────┼───────┼────┤│004│99年7月29日│200,000元│99年8月29日│562986│├──┼───────┼─────┼───────┼────┤│005│99年12月10日│200,000元│99年12月30日│562999│├──┼───────┼─────┼───────┼────┤│006│99年12月10日│500,000元│99年2月10日│563000│└──┴───────┴─────┴───────┴────┘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