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78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號(選任辯護人高亘瑩律師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06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貳月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貳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甲○○前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等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湮滅證據之虞,所犯復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分別於民國95年11月15日、17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規定裁定予以羈押。
二、經查,被告丙○○、甲○○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仍屬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必要,本院前開裁定羈押之理由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林晏如法官林孟皇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宋德華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