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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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8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2月10日所犯傷害罪,經本院以96年度竹東簡字第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百元即新臺幣9百元折算1日確定,因受刑人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裁定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怡芳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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