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0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偽證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202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證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48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6年1月13日死亡,此有其戶政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吳麗英法官楊台清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明龍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更多裁判書